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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光山县交警队滥用职权,包庇醉酒肇事者逃脱法律追究情况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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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2 15:38: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交警队滥用职权,包庇醉酒肇事者逃脱法律追究情况的反映
  公安局:
  我叫张荣志,现年49岁,住光山县斛山乡鄢墩村张北组,2013年2月5日下午三点四十许,我驾车行走在槐店乡刘高山村村通的路上,王山友醉酒骑摩托车高速驾驶撞到我的车上,出现事故后,周围很多人却赶到现场看热闹,目堵了王山友的醉态,闻到了他身上刺鼻的酒气,我也当即报了警,约五点多交警队徐剑待人来到现场进行勘查,当时我告诉交警,王山友是醉酒驾车,速度高,还掌握不住方向,要求交警现场“吹测”和提取血液检测,可交警队一直怠于执行,在多次催促的情况下,于2013年4月8号下午,交警队告知我“血醇检验报告”出来了,让上去拿,拿到检测单一看,漏洞百出,有明显的包庇和人为的做手脚的情形,一是报告单上写明的案发时间是2013年2月5日14时30分,事实案发时间是2013年2月5下午15时40分,报告单上称采血时间是2013年2月5日16时,这个时间交警还没有赶到事故现场,怎么采的血呢?事故发生后,我报“110”的记录可作证此事,二是采血检测应在案发时,及时采集及时送检,可事故发生后交警队迟迟不作为,一直拖到事故发生后的第十六天才送到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明显的违反操作规程,这中间也存在很多“猫腻”。送检的血液是不是王山友的?是当时交通事故发生时提取的血液还是之后提取的血液?毕竟交警队是在十六天后送去鉴定的,为什么拖这么长时间才送检,而且送检的结果是乙醇含量为“0”。事故发生后有几十名群众在场,大家都看的一清二楚,分明是王山友已完全喝醉,并且事后调查了解王山友当天是在他“老气”那里喝的酒,怎么会出现这种结果?结论只有一个.……那就是交警从中做了手脚。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醉酒的人驾驶机动车是构成犯罪的。交警队为了开脱王山友的罪责,不惜虚报情况,篡改时间,拖延送检等包庇手段,使王山友逃避了刑事的追究,他的这种行为已构成渎职罪和包庇罪。请检查机关立案侦查,还我以公道,切实规范执法行为。
                         反映人:张荣志
  电话:13603972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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