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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青杨时评】“红头文件”岂能公然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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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2 06:41: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9年至今,固始县吴运强因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一直官司缠身,因不满办案过程中的种种程序问题,吴运强一度发帖实名举报。就在一切似乎要好转时,2013年12月,固始县政法委发给信阳市政法委一份红头文件,建议维持一审的有罪判决。(中青报)


  “红头文件”岂能公然抗法?


  这真的是咄咄怪事,使用“红头文件”粗暴干涉百姓的正当权利,以政府的行政命令公开与国家法律相对抗,这或许并不是固始县政法委的“独家发明”,其背后是一种长期以来一直支撑着许多地方政府的错误逻辑。有许多地方政府往往以“维护稳定”的名义,使自己的行政命令和行政权力凌驾于国家的法律之上,把百姓为争取合法权益所采取的一些正当的合法的行为都看成是社会的“非稳定”因素。或许这正是官场管理的潜规则。行政力量再次战胜了法律,让司法机构成了摆设,成了维护当地政府私利的工具。


  宪法规定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说什么“内部文件,没有效力”,领导把文件批给法院,对审判能没影响吗?也许当地政府会解释,说“红头文件”不过是机关间的一种指导性公文,它本身既不是强制性命令,更没有执法权。然而,时下一些习惯于下发“红头文件”的部门,往往喜欢把建议当作指令,而接到“红头文件”的单位领导又产生一种误解,以为本单位收到的“红头文件”就是“尚方宝剑”,宁肯冒着违法的危险,也不愿意得罪发出“红头文件”的部门。如此视“红头文件”为“准法律条文”的做法,怎能不是对法律的蔑视和挑战?


  形形色色的问题“红头文件”


  近年来各地政府部门屡次曝光出红头文件胡乱印发的丑闻。1997年底,河南开封市女校医江帆因屡屡上访,开封市教育部门发红头文件,要求对她进行精神病鉴定,一个正常人从此变成了“精神病人”,直到7年后打赢官司,她才“恢复正常”。前几年湖北荆州下辖的洪湖市政府下发红头文件,将全年15900条公务用烟指标,分解至114家县直机关和基层乡镇。2007年,福建省平和县下发了一个备受争议的“红头文件”:没有初中毕业证,不能办理结婚证。


  曾几何时,“红头文件”在老百姓的心中是多么神圣——“红头文件”发下来,要组织学习,要贯彻执行,有的人甚至以看过××号“红头文件”为荣。那个时期,“红头文件”几乎就是政策的代名词,具有绝对的权威;而且有的“红头文件”还有密级,是“密件”。红头文件不是法律,但在计划经济时代,它的执行效力比法律还要强。但现在是市场经济时代,强调的是依法治国,“文件治国”自然就该逐步退出历史舞台。这些年来,全国各地都陆续开展了清理红头文件工作,但是几轮下来后,我们发现红头文件依旧泛滥,据统计,全国可以制定“红头文件”的行政机关数以十万计,其数量之大,由此可见一斑。


  如何治理“红头文件”乱像?


  不少法律界人士经常为一个问题感到困惑,那就是我们的法律框架越来越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强了,可为什么个别地方政府仍敢于藐视法治?固始县政法委的行为,似乎为我们思考这个问题提供了答案:法治之根本在于政府是否做到了奉法如神,首先作出表率。如果政府跳出法律圈子,成为法律“齐天大圣”,连“带头抗法”的事也敢干,这种政府还有什么理由叫公民守法?可见,实现法治社会首先政府要作出榜样。


  法治越健全,行政权力就该越小。实践已经证明,膨胀的权力动辄干预市场与法律事务,往往会对市场与公众产生杀伤力。这么看来,红头文件的泛滥,归根到底还是权力的放纵使然。规范红头文件,就必须限制行政权力,必须不折不扣地对责任人实施行政问责。譬如,官员签发与法律相抵触的文件应被追责;红头文件一旦产生严重后果,签署文件的部门或个人必须承担经济赔偿、行政处分等责任。另外,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司法机关应当鼓励受违法文件所害的公民将文件签署者推向被告席。(文/风青杨 微信号:fengqingyang8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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